2005年11月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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兑现防控禽流感政府补偿是依宪办事
俞评

  正当高致病性禽流感在全球呈点状蔓延且严重威胁我国之际,国务院依法果断出台了12项防控措施。其中包括“认真落实对疫区家禽扑杀和受威胁区强制免疫实行合理补助政策”。为此,中央财政从今年预算总预备费中安排20亿元,设立专项防控基金(据11月3日《中国青年报》)。事实上,无论之前发生禽流感的安徽、湖南、内蒙古,还是之后出现疫情的辽宁,受灾的养殖户都及时拿到了当地政府发放的补助款(据新华社电讯)。
    禽流感防控费用由政府埋单,养殖户经济损失由政府贴补,这种民本化的制度安排,不仅具体实在,而且温暖人心。不因公共事务而轻忽公民权益,充分表明中国政府是执政为民的负责任的政府。
    防控和抵御禽流感这样的“飞来横祸”,事关公共健康和公共安全,“小我”必须服从于“大我”,局部利益必须让位于全局利益,公民人人都应有责任担当,这些道理相信已深入人心。疫区百姓毫无怨言、自觉配合政府扑杀家禽,正是对公民义务的忠实履行。但按照现代法治原则,义务总是应与权利相对等的,没有无义务的权利,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。这一法则不但适用于公民与公民、公民与法人之间,同样亦适用于政府与公民之间。过去,我们过于片面强调“大公无私”,似乎只要是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,牺牲个人利益是天经地义的。公民只能无条件地尽义务,不可以为自身权利的受损而向政府“讨价还价”。公民私权的保护是“只听楼板响,不见人下楼”。公权和私权碰撞中的种种不公平、不和谐由此而生。政府补偿机制的建立,正是要把失衡的天平重新拨正,合情、合理、合法地确立不同主体间公平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,从而在公共权力的运作中最大限度地兼顾和保障个人权益。
    从新闻报道中清晰可见,为防控今年这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,从中央到地方对防控经费的实际投入较之去年有增无减。这一方面反映出各级政府对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升,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对受灾农户财产权利保障力度的不断加大。可以这么说,防控禽流感所维护的公共利益,当然也包括了养殖户在内的经济利益。在他们最困难的时候,公共财政发挥“取之于民,用之于民”的良性作用,真心实意地帮助他们解决生产、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,这样的维权才是他们切盼的“及时雨”。
    政府给予养殖户合理补偿,当然不是什么人的“恩赐”,也不应简单地看作是对公民履行法定义务的某种“奖赏”。2004年全国人大修正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13条规定: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。”“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。”“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。”因此,私人财产权是一种宪法权利,政府补偿行为更应被看作是依宪办事。在谋划防控禽流感这样事关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务中,我们的政府依然高度重视养殖户权利的保护和救济,这本身就是对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”的宪政理念的最好阐释。孟子道:“有恒产者有恒心,无恒产者无恒心。”任何一项国策的斟定要想得到百姓的真心拥护,就得让他们拥有“恒产”,安居乐业。禽流感防控是如此,土地征用是如此,生态保护又何尝不是如此。中共中央“十一五”规划建议提出“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”、“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”,也正是洞察乎此,遵行宪法之为。
    法国思想家卢梭说:“国家的体制愈良好,则公民的精神里,公共的事情也就愈重于私人的事情”。当下的中国,官民心手相牵,步调一致,共御疫灾。这样一幅和谐图景使人有理由相信:没有什么困难是中国人不可战胜的;没有什么险阻是中国人不能逾越的!”